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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Feb 2, 2024 23:50:10 GMT -5
换句话说,赔偿的依据是违反第 823 (1) 条规定的特定权利:健康——德国魏玛宪法第 161 条也但必须考虑到,德国非契约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建构采用了其他要素,以致欧洲国家的部分学说和判例将Schockschaden产生的责任认定为不同于反射民事责任的制度。损害。 有了这些简短的考虑,就有可能偿方案,更接近葡萄牙和法国监管体系的预测,尽管没有完全忽视由理论和法理学结构开创的法律解决方案。约是一种程序性不作为,涉及被告的承诺行为,1)未告有责任参与案件记录中出现的矛盾。为此,Arruda Alvim [1]澄清说,“但另一方面,由于被告不作为而造成的排除使他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存在妨碍、改变或消除提交人所主张的权利的事实。 换句话说,缺席阻止被告陈述构成间接辩护的事实版本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373 条第二款),并且必须将其举证活动限制为直接反对提交人陈述的事实版本 。 4] [5]或公共秩序问题,不适用于禁止反言 [6]。即使考虑到被告不作为而产生的证据限制,值得注意的是,后者不再受到如此严厉的立法待遇,以至于他的缺席等同于犯罪 电话号码数据库 行为。法第 27 条和第 9,883/1999 号法第 11 条规定了调整抽象和集中合宪性控制效果的特定法定人数,以及决定中提到的其他内容本身。 至于其他决定,没有法律或宪法规定规定任何特定的法定人数。显然,重复上诉的决定不需要法定人数。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在决定中,所有有合格法定人数的决定,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在没有规定具体法定人数的情况下,规范性文本中并没有遗漏,但这仅意味着遵循的法定人数是传统的,即相对多数。 是否存在类比的可能性?是否有任何非常相似的决定可以吸引另一个法定人数的要求?请注意,具体法定人数仅出现在有关宪法事项的决定中。因此,甚至不可能通过类比来增加重复上诉中的判决法定人数。 要求绝对多数法定人数来设定强制性先例会好吗?也许是的。也许不会。但这是立法者需要解决的问题。不是通过法院。 简而言之,在不考虑如何设定律师费的优点的情况下, TJ -MG 的决定直接违反了 STJ 的强制性先例。没有理由将其降级为有说服力的先例。 STJ 中没有分歧,这正是通过重复解决的。由于完全没有法律规定,因此没有绝对多数的要求,如果没有法律规定,则以相对多数为准。 巴西法律中律师费的价值问题似乎是一个永无休止的故事。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尽管在多次上诉中就该问题做出了裁决,但最终结果似乎仍然未知。察每次在街上拦人都应该报告吗? 在纽约,这个问题引起了地方政府的分歧,市议会不顾市长埃里克·亚当斯的反对,推动通过一项法案,要求官员在每次询问某人时记录基本信息。最近几天,纽约警察在没有给出理由的情况下拘留了一名黑人议员,这一问题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。 该法案名为《多少次停靠法案》,将于周二提交议会最终投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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